申请主动辞职,但又反悔了,有权在公司答复之前撤销离职申请吗?
答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”即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,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,并将书面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,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,均能发生法律效力。
既然辞职申请一经送达即能发生法律效力,就意味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不可随意撤销。因此,虽然员工递交辞职书时,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还没有实质性完成,但在公司已经收到辞职申请的情况下,除非得到公司的同意,员工无权单方反悔,撤回自己的辞职申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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